商会章程

云南省滇商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云南省滇商总会 (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The General Association Of Dian Entrepreneurs,英文 缩写 GAD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滇依法设立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联 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 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引导在滇企业守法经 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服务会员、服务社会、服务政府,为促进云 南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的条件。

党组织按照组织管理原则进行选举,并按照党章及上级党组织要 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业务主管单 位是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云南省。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引导非公 有制经济主体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理念,做合 格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 作,制定自律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管理经验交流及技术研讨活动,促进会 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广先进的管理、经营方法与经验;

(三)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培训,为企业提供各类咨询和引导,帮 助会员企业用好用活各项政策,积极争取各种补助和奖励;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扶危济困,促进社会的和谐、繁荣和进步;

(五)依法依规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交流会和交易会,为会员开 展商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六)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 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主动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主动为会员 企业谋求发展机遇。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须经批准、授权、委托 或备案后开展的事项,依法依规经批准、授权、委托或备案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四)省内从事工商、贸易、投资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企业,应 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五)省内依法依规设立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2 名以上本会会员介绍;

(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商会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予以除名: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一年至少召开 1 次。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有 1/5 以上的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 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会员的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本会终止。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 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 由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名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决定聘任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 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其 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 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理事。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 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1/3 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 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5 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 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 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通过聘用产生,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 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 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出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负责处理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其它事务。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 本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 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 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 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定章程、标识。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的财务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须纳入本会财 务统一核算。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 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 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 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 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 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四 档及以内):

(一)会长:30 万元 / 年;

(二)副会长、监事长:10 万元 / 年;

(三)理事、监事:1 万元 / 年;

(四)会员:2000 元 / 年。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 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 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在 15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7 月 20 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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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

商会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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