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商会会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依法收取会费,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储存、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电子票据是商会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商会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 一) 按时做好向票据业务管理部门申报商会全年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 及时做好商会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收款项目合法、合规.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第四条 按规定使用社团会费电子票据。会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会费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五条 建立健全社团会费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社团会费机打电子票据统一使用中文填写。
第七条 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 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社团会费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 如有违反票据管理的及时上报省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单位票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为适应工作需要,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主动通过财政政策文件等进一步了解、熟悉、掌握票据管理政策,做到及时学习、宣传新的票据管理政策。
第十一条 商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日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