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商总会投资管理制度
2024-01-30 16:48:47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规范云南省滇商总会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商会”)的投资管理,保障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商会会员的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商会在境内进行的以非营利为目的投资行为;

(三)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商会的全资下属机构;

(四)投资的基本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为行业服务的先进合理原则;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商会服务宗旨,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  审批权限

(一)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商会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理事会是投资的决策机构;

(二)理事会投资的权限根据商会注册资金的额度及相应的占比设定,按照《商会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决策程序

(一)商会投资决策程序: 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由公司秘书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作出投资项目报告,报商会理事会对投资项目报告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秘书处组建相应的项目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之后根据审批权限规定,由商会理事会通过立项审批,并授权秘书处进行具体的实施;

第四条  投资管理

(一)财务负责对长期投资监督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监控被投资单位的运营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商会可以收回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三)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商会可以转让或放弃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投资资金长期未到位;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投资方不出资的;

4.商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5.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第五条  人事管理

(一)商会理事会应对新组建的机构中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机构的运营决策;

(二)派出人员的人选由本商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派出人员应按照《商会章程》和被投资人章程的规定;

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学校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学校利益,实现本学校投资的保值、增值;

(四)派出人员每年应与本商会签订责任书,接受商会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商会理事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的检查;

(五)理事会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

(一)商会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

(二)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商会应于期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商会应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三)商会应向控股的被投资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商会应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七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日执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