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商总会现金管理制度
2024-01-30 16:47:45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商会业务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凡到达支票起点的,务必透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员工差旅费、零星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可支付现金。

第三条 财务人员现金的存放务必使用保险柜,并做到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用后及时锁好。存放保险柜的房间无人时,需将保险柜的密码调乱报警器开关打开。

第四条 财务人员要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每发生一笔现金收(支)都要及时在“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时记帐,逐笔记载现金收支。结出每日余额,月末做出月结和累计收支发生额。

第五条 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务必核对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金,做到每日现金、帐相符。对超过现金限额的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第六条 提取现金务必保证安全,如有到银行交大额现金款务必有两人以上同行,以确保安全。

第七条 有关现金管理的其他几项规定:

(一)不准超出规定限额范围使用现金。

(二)不准以不贴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业务周转。

(三)不准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将商会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四)不准私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五)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用转帐支票套取现金。

(六)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七)财务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准超过一万元,因特殊状况超限,须经得秘书长同意。

第八条 出纳现金管理

商会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各种现金收付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务必真实、合法、准确,审批手续务必齐全,不贴合要求的凭证,出纳员拒绝受理。出纳员务必设置现金日记帐,对每笔收付款务必序时登记,逐日结出余额,每日下班前,务必核对现金帐面余额及库存余额。严禁白条抵库,白条抵库视同挪用公款。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及现金日记帐务必接受财务部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现金保管制度

(一)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二)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三)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四)商会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人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商会利用公款私存构成账外小金库。

第十条 现金借支的管理。

(一)差旅费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根据工作需要,根据审批权限,商会领导批准后方能够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一周内到财务部结帐,上笔不清账不得暂借下一笔暂支款。

(二)其他借支的管理。商会员工原则上不得私人借支现金,特殊状况,商会会长批准后,务必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按还款计划还款,逾期还款的从每月工资中扣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