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审议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四、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聘任顾问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八、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因特殊情况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十一、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三、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十四、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十五、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十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十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十八、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九、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