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Constitution of the chamber

协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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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商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滇商总会 ( 简称:滇商总会 ) 会员发展、 会员服务工作,维护会员权益,确保本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会章程,参照《云南省滇商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服务

第二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如下服务:

( 一 ) 对会员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征询会员意见和建议,组织会 员与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的问题、建议和利益诉求;

( 二 ) 组织会员参与滇商总会及有关组织的活动,参与滇商总会 规则制定和修改的意见搜集反馈;向会员宣传推介滇商总会制定的规 章制度;

( 三 ) 组织会员出访,参加与境内外来访团组的会议、洽谈。组 织会员参加境内外会议、论坛、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项 目对接、商务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与工商界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 合作;

( 四 ) 组织会员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 ( 含世界博 览会 ), 推动会员拓展国内及国际市场;

( 五 ) 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向会员提供经贸投资资讯、法律政策 解读和市场风险报告;

( 六 ) 向会员宣传推介国家及云南省扩大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 举办国际经贸规则惯例、企业管理、商事法律、风险防范等业务培训, 帮助会员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 七 ) 通过本会各个专业委员会,对会员合作进行沟通协调和细 化服务,强化行业自律,推动会员守法依规经营,维护工商界整体利益;

( 八 ) 组织会员间交流活动,密切会员的联系与合作;

( 九) 根据会员需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个性化、专属化的服务。

第三条  通过本会的各个专业委员会为会员提供参与总会规则制 定、研提政策建议、境内外交流合作等专项服务,有关服务内容和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服务部,通过会员服务部与会员保持联络 和提供服务。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五条  依据本会章程,符合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 一 ) 申请单位按照《云南省滇商总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相 关材料和证书;

( 二 ) 填写《云南省滇商总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见附件 ), 申请 者必须为所填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滇商总会会 员服务部审核入会申请;

( 三 ) 会员入会申请经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后, 由滇商 总会会员服务部向通过入会申请审核的单位发送入会确认函。会员入 会时间以入会确认函发出时间为准;

( 四 ) 会员收到入会确认函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缴纳会费和参 加相关活动;

( 五 ) 滇商总会会员服务部在确认收到会费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 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可申请加入本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本会建立统一会员管理制度和会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工作机构的工作 联络,协调、落实本会交给的有关事项和任务。会员单位调整联络员 时,应及时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告知本会会员服务部。本会保持与联 络员的密切联系。

第九条  会员应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报告本会备案:

( 一 ) 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二 ) 变更在本会的任职人;

( 三 ) 变更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 四 ) 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人组织形式;

( 五 ) 法人或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 六 ) 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本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数据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及理事 单位。理事会成员单位在会员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滇商总 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云南省滇商总会分会会长、副会长经选举可成为本会 副会长候选人。

第十三条  副会长、理事单位应为在国内、省内或行业内有影响 力和实力的单位。

第十四条  会员可申请成为副会长、或理事单位,并推荐一名任 职人。任职人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推荐任职人时 应填报任职人申请表,提交任职人近期照片。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服务部负责对申请单位和任职人的申请资料 进行审核,综合考虑申请单位的规模、所属行业、影响力和任职人情 况等因素,就是否提名申请单位成为副会长、或理事单位提出建议, 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会员经审议成为副会长、理事单位后,本会会员服务 部向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  副会长、理事单位更换任职人时,应向本会书面提出 更换申请、报送继任人选,经本会会员服务部审核,报理事会备案。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会员按自然年度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企业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为:

( 一)会长:30 万元人民币 / 年;

(二)副会长、监事长:10 万元人民币 / 年;

(三)理事、监事:1 万元人民币 / 年;

(四)会员:0.2 万元人民币 / 年。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为: ( 一 ) 团体副会长单位 1 万元人民币 / 年; ( 二 ) 团体理事单位 0.2 万元人民币 / 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可一次缴纳多年会费,以一届 (5 年 ) 为限。

第二十三条  10 月 31 日以后入会的新会员,不再缴纳本年度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服务部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10 个 工作日内将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盖有本会财务专用 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发给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

(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合法合规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团会费管理规 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

 

第七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 员证书及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后,方为正式退会。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要求退会,原则上应在一届 任期结束时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退会。

第三十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 管部门关于吊销营业证照、停业整顿等处罚,或违反本会章程规定、 利用会员身份牟取不当利益、损害本会名誉或权益的,由本会常务理 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时,本会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或 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会员除名时,本会将在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告,宣布 其会员证书作废。会员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本会权益的,本会将通过法 律渠道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会员服务部。